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23)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34596号
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
皇冠花园8号901
(2025)浙0212执2202号之二
公告单位: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5年6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