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 号:1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甬国用2014第1002403号/20140021635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邹智军
2025年5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