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义务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21)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证明第0065431号
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
陆迪明
梅湖新村15幢33号102
(2024)浙0213执1589号
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4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