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3月31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(鄞州)

发布日期: 2025-04-01 阅读次数: 来源: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
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明号

权利人

义务人

不动产坐落

备注

1

浙(2016)宁波市(江东)不动产证明第0020689号

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

宁波大榭开发区宝鸿经贸有限公司

彩虹北路46-9号<1-9>

(2019)浙0203执829号之二

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
2025年3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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