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明号
权利人
义务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16)宁波市(江东)不动产证明第0020689号
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
宁波大榭开发区宝鸿经贸有限公司
彩虹北路46-9号<1-9>
(2019)浙0203执829号之二
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3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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