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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权利人: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,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
义务人:周东汉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:201610903
坐落: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千江月园7幢16号304室
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2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