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义务人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浙(2022)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证明第0034081号
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
刘妍侠
钱湖人家42幢87号503、阁楼
(2024)浙0211执1120号
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12月30日
上一篇:
下一篇: